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17 浏览 :0次
DT集团实施财务共享后,对财务的部分职能进行了合并、重组。财务共享中心与各级财务部门进行了组织、人员的切分,主要切分的管理职能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未对税务风险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导致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新的税务风险的出现。

2016年初,国家开始全面推广“营改增”的政策,DT集团的房地产业务、基建业务都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因为本次“营改增”政策,涉及到DT集团的房地产、基建等事业部的经营范围,为落实“营改增”的各项税收政策,足额享受“营改增”的税收减免优惠,不仅是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各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同经办部门以及财务共享中心等也都需要鼎力配合。但因集团公司刚刚设立了财务共享中心,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职责也没有明确此项工作内容,其他业务部门诸如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同经办部门等单位,都认为税务的事情是属于财务系统的,与自身的职责没有关系,导致落实“营改增”政策由哪个部门牵头都无法明确,DT集团领导最后决定暂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来推进此项工作。因为涉及的业务部门都是平级部门,且都认为不是自己部门的工作职责,部门之间争议比较大,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推进公司“营改增”事项进展非常缓慢。特别是集团公司建设合同的处理,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政策实施前己经执行的建设施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但征收方式的选择需经合同双方确认。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方式,对DT集团的增值税影响比较大。如果是简易征收方式,开具的建设发票为3%,如果是一般计税方式开具的发票是11%,两者差额近8%。而DT集团目前正在执行的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有近百亿之多,集团财务管理部要求建设合同经办部门与各建设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此事项,但因合同量大、经办人多等原因,补充协议签订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导致部分本来可以通过协商开具11%发票的建设合同都开具3%的建设发票进行了工程结算,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出现了部分损失。由上述事项可知,DT集团此次税务风险发生主要是由于实施财务共享模式后税务风险管理组织分工方面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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