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02 浏览 :2次
1.相关性区别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强调的是“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重在计算所得税时,强调同期扣除的费用要与同期的收入相关联,二者字面上同属于相关性原则,却有本质的区别。

2.配比性区别
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突出表现在费用的确认上,为了分别核算不同的产品,需要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汇总归集,然后在不同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考虑的是,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分类配比,比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境内的投资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无关,也不能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能从投资收益中得到补偿。所以,税法对财务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持认可态度,允许纳税人将发生的费用,通过合理配比在纳税的当期扣除,同时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税法对纳税人税款的申报做了严格的限制,不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提前或滞后申报纳税费用的扣除。
3.实质重于形式的区别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其外在形式或法律表现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比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编制合并报表等问题都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运用,这些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依靠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税法对纳税事项的确认依靠的是法律依据,不能靠经验估计,必须有据可依,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的是“实质至上原则”,目的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企业会计制度》允许的估计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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