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18 浏览 :0次
税收实质的前提是公平,这一前提的关键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公共权力的作用下,国家具有剩余产品的价值从而产生的经济维系就是税收,经济利益由个人、公司转向国家的这一流程就是税收的征缴流程,通常视为一种重新分配机制。各个利益群体被政府收取多少的税收,以及各个利益群体被政府分配到多少的利益,这二者是需要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的。

由此可见,遵守公平原则对于设计税制是必须做到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著作《国富论》里就提出了一个有着深远影响的理论,那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理论,也称之为平等原则,在政府的保护下,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按照其所受保护获得的收入按比例进行交税;在1905年,瓦格纳在亚当·斯密的基础上将其理论进行了深化,就是税收分配公平理论,普遍性与平等性是税收必须具备的特点;到了21世纪初,斯蒂格利茨就指出公平公正是税制必须具有的特性,在同一条件下的人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税收公平原则理论重点关注收入分配,包含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处于相同等级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在承担纳税责任时,他们的纳税责任应当是一致的;后者则是着重于不同福利等级水平的纳税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要不一样。我国当前依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任何行业都要无差别对待,环境相同的前提下缴纳相同的税种,而生产经营项目实际上是一样的企业,在涉及流转税环节的时候应该是缴纳一样的税种。服务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包含了相当重要的几个行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之前它们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前两者早己于2014年完成税制改革,现在己经成功转型。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理论,“营改增”在建筑领域的推行也是应当早就实现,要妥善解决其征税反复的现象,以及在上下游企业业务来往中存在的增值税扣减问题,以此来完善建筑业的公平交税和基于公正环境下的行业进步。于是国家宣布在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单位正式进入“营改增”的范畴。此外,营业税的交税所在处是归属地收缴,这样极易导致其生产活动地点与纳税主体的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税款收入不平衡的情况,从而影响当局政府能力的规划决策,分配公正不能够实现;营业税税率在不同行业是有差别对待的,建筑行业业务复杂,营业税的不同税率在业务使用中难以区分,这样也会产生行业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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