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20 浏览 :1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有时不一致。例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税务会计中的该原则运用与财务会计中该原则运用有三点不同,一是税法的刚性更强,该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受到税法的约束;二是该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三是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该原则的应用主要侧重于防止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课税要件的外在形式与内在事实之间产生差异,从而导致税款流失,即其意义主要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因此税务会计是无法完全承认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如果税务会计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金,则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财务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务会计一般是有限度地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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