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20 浏览 :0次
(1)财务会计规定,会计要素在计量时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财务会计中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由于法律形式上只认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税务会计大部分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但是随着非货币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等业务的出现,为了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高征纳税的公平性,税务会计对于纳税人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2)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税务会计规定对于以旧换新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对于销售有商业折扣的商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可以发现,在这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上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4)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中明确指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采用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一般情况下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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