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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实质重于形式运用上产生差异的原因
    ​ 会计目标是会计研究的起点和根本,是其后一系列研究的导向,也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
    税务会计中特有的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容
    ​ 1、财务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财务会计主体是开展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重要前提。首先,明确财务会计主体,才能划定财务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其次,明确财务会计主体,才能将财务会计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与财务会计所有者的交易或事项及其他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区分开来。税务会计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企业和单位。此处的税务会计主体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它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拘泥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将履行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等在实质上相当于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也包括在税务会计主体之中。而相对来说,财务会计主体的确定,就没有体现这个原则。 ...
    税务会计中已接受的财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1)财务会计规定,会计要素在计量时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财务会计中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由于法律形式上只认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税务会计大部分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但是随着非货币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等业务的出现,为了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高征纳税的公平性,税务会计对于纳税人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上的不同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有时不一致。例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
    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主要特征
    ​ (一)核算目的、依据与范围的不同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主要区别体现在核算目的、依据和范围三个方面。就核算目的来说,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遵循税收法律制度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纳税情况,为国家征税服务。就核算依据来说,财务会计遵循会计法并依据会计准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税务会计则依据税法处理业务,若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存在差异,则按税法对财务数据进行必要调整。就核算范围来说,财务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而税务会计仅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核算与纳税有关的业务。 ...
    财税分离模式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 一方面,在财税分离模式下,税务会计能够对企业税务资金变动形成有效的监督,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合理避税。 具体说来,就是指在税法的框架下,综合考虑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筹划经营方式,筹划纳税行为,确保企业能够依法纳税,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减轻纳税负担。以我国的《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如果企业采用现销方式,货款收到的日期或者还款凭据日期是企业当天的销售收入,如果是托收承付方式,销售收入日期是指托收手续全部完成的日期,如果是分期收款,则是按照合同规定确定销售收入。为此,在不同的经营策略下,销售收入的确认也存在差异,通过延迟销售收入的确认,能够拖延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这等同于享受着国家的无息贷款,益处多多。 ...
    “营改增”对Z建筑公司纳税申报的影响
    ​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Z建筑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变化。首先,在营业税时期,缴税地点是Z建筑公司的应税劳务所在地,属于地税的一种,一般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而在改制之后,应税地点就发生了变化,众所周知,增值税属于国税,缴税地点是Z建筑公司注册地。而Z建筑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其工程项目分部全国各地,若是在公司注册地缴纳,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都会增加。采取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是在其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的,同时需要向Z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理税务部门进行有关申报;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要将收到的全部金额与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费用的剩余,按照2%的预征收率在其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金后,向Z建筑公司所在地主办税务部门进行有关办理手续。这样就致使项目上的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变大,同时要求与Z建筑公司的有关财务人员及时沟通。在这样的情况下,Z建筑公司总部对各个项目的掌握更为严密,对处于异地的工程项目其情况可以更为了解,同时督促各工程项目及时缴税,促进项目上的财务人员对项目当地的法规不熟悉而影响预交税款的工作,以避免因税务管理的问题导致缴纳滞纳金这样不必要的开支。 ...
    Z建筑公司财务管理情况
    ​ 首先在计算方法方面,Z建筑公司使用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Z建筑公司施工业务较为分散,不太集中,且流动性很强,因此选择这样的核算方式可以使得核算的效率得到提升,将生产动工与财务核算的灵活联络能够帮助各个施工单位提升其劳动积极性。在实际生活里,每一次施工队伍的转移都离不开临时设备的搭建,流动性极强的建设和生产情况都需要及时反馈给企业,如暂时设备的搭建,摊销部分暂时设备,租赁必要的机械,原材料的购买与花费等等。选择集中计算的方法会导致生产动工与财务核计难以衔接的问题,而使用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这样的方式就不再产生这样不必要的麻烦。 ...
    税务管理原则
    ​ 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通过合理方法使得企业交纳的税费尽可能降低,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也让企业的纳税成本与经营成本减少,此外,还不得不从管理的层面出发,监控企业税务风险,避免因税务风险造成企业蒙受损失的情况。税务管理的首要原则为合法诚信,以合法的手段帮助企业实现税负降低的愿望。在交纳税费的过程里遵守法律规章,能有效得到税务部门认可,进而使得管理成本与合作成本减少。 ...
    税制选择理论
    ​ 最优税收理论的起源是福利经济学,这就决定了该理论具有通常适用性,政府的实际税制变革能以它作为参考依据。在大多数时候,设定税制倾向于最优税收理论。最优税收理论提出在1927年,由英国学者拉姆齐“提出。他强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难以获得纳税人纳税能力以及习惯偏好这一类完整的信息。他主张从制度安排入手,让现状尽一切可能无限接近帕累托最优。 ...
    税收公平原则理论
    ​ 税收实质的前提是公平,这一前提的关键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公共权力的作用下,国家具有剩余产品的价值从而产生的经济维系就是税收,经济利益由个人、公司转向国家的这一流程就是税收的征缴流程,通常视为一种重新分配机制。各个利益群体被政府收取多少的税收,以及各个利益群体被政府分配到多少的利益,这二者是需要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的。 ...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 (一)加强财务部门对“营改增”的高度重视 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前期,财务管理部门应对“营改增”有关知识内容进行系统化学习,针对无法达到进项税抵扣的各个项目采取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调整。比如,对工程中使用频率较少的机械设备进行梳理,采取租赁设备的方式,减少企业固定资产,这也成为降低企业税务的方法之一。通过对“营改增”在减少企业成本方而具备的优势进行学习,可以有效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的重视,充分调动其主动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 ...
    税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分工
    ​ DT集团实施财务共享后,对财务的部分职能进行了合并、重组。财务共享中心与各级财务部门进行了组织、人员的切分,主要切分的管理职能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未对税务风险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导致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新的税务风险的出现。 ...
    税务政策执行的风险
    ​ DT集团实施财务共享后,集团公司的税务政策主管部门与公司税务事项的经办部门进行了分割,相关管理人员被分割成为两个不同的部门,增加了沟通难度,从而加大了税务政策执行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
    税务集中申报的风险
    ​ 通过财务共享方式,DT集团将各个单位的税务申报事项进行了集中处理,形成了由集团统一对所有经营业务进行税务申报处理的模式。这种集中化处理模式,虽然提高了纳税申报的效率,节约了人力、物力,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
    税务票据集中化处理的风险
    ​ DT集团财务共享模式推行后,构建的财务共享中心将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的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的申领、开具与收取、票据核销‘3都进行了集中管理。各事业部、子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取得的各类发票也需统一传递到财务共享中心,如需开具发票也需要通过规定的流程统一向财务共享中心进行申请,在财务共享中心审批通过后,再由相关经办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审批流程较长。由此导致的税务票据处理的风险主要有: ...
    业务割裂提高税务风险统筹管理难度
    ​ 对财务管理事项的标准化、模块化改造虽然提高了企业处理同类型事项的处理效率,但财务共享模式也会导致具体业务操作与业务管理的割裂,使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所需的环节、流程、人员均需相应增加,从而提高了对整个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统筹管理的难度。 ...
    标准化处理导致新的税务风险出现
    ​ 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业的财务管理事项通过标准化的改造,构建了新的处理流程与处理方式。但这种模式使得财务共享人员被重新安排在新设立的各个标准化的模块中,不再需要对各经办业务事项的来龙去脉进行全盘了解。例如收入模块,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经办人员只需关注收入的会计核算原则,但不同的经营业务,其收入确认的时点会有所不同,而收入的时间点确认又影响着后续税务事项的处理6。如果只关注处理流程中的某一环节,标准化的操作可能会导致处理人员忽视特定业务的个性化处理,从而导致新的税务风险点的出现。 ...
    税务共享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成本投入高,资源利用不合理 建设税务共享中心的初衷之一是降低运营成本,运用信息技术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流程再造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整体降低企业的成本。然而税务共享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变更,建设之初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如办公地址的选择与建设、信息系统的引入与改造、新设备的购买与调试等,建成之后新人员的招聘及培训、系统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传统模式下,企业的税务业务都在基层处理,实行税务共享后,共享人员与业财人员的信息沟通频次变多,沟通成本增加,影响工作效率,从而使得税务共享中心建成后利用率不高,这可能导致企业并没有降低运营成本,反而增加了管理成本。 ...
    税务共享中心功能建设
    ​ (一)发票管理 税务共享最基本的功能便是发票管理。进入税务共享平台的发票形成发票池,所有的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都存在于发票池中。销项发票的开具由业务端在线提交单据,审批通过后触发自动开票功能批量或者单独开具发票,形成开票情况统计表,并对业务单据和开票数据进行对比,进项端的发票通过扫描将税务信息传递到共享模块。该模块与国税总局底账库的数据接口进行连接,对其进行识别验真操作,验真通过后的发票可进行自动认证,并与记账数据进行对比。针对存在于发票池的销项发票与进项发票,可进行各种维度的查询与分析,形成分析报表,这种对发票进行集中管理的模式提高了企业的发票管理水平。 ...
税务会计中已接受的财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20    浏览 :0次

 

      (1)财务会计规定,会计要素在计量时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财务会计中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由于法律形式上只认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税务会计大部分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但是随着非货币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等业务的出现,为了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高征纳税的公平性,税务会计对于纳税人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2)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税务会计规定对于以旧换新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对于销售有商业折扣的商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可以发现,在这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上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4)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中明确指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采用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一般情况下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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