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20 浏览 :0次
会计目标是会计研究的起点和根本,是其后一系列研究的导向,也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财务会计目标一般有两种主要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提出了我国的财务会计目标,“企业应当编制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财务会计的目标要求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财务会计的目标要求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观。换言之,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有机统一。
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源于财政、税法及财务会计的交互作用。因此,税务会计目标受到现行国家税法的目标和现代会计理论、技术和人员水平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国家税法的目标要求税务会计必须具有反映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职能,以保证应缴税金足额收缴。此外,会计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要求税务会计的职能不仅要被动地反映纳税人纳税,更应该用现代会计的各种方法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降低费用的经济纳税职能。这就形成了税务会计的另一个目标,即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务筹划。总之,税务会计的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为税务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另一方面为纳税企业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目标不同,从而造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实质重于形式运用上产生差异。
从第一部分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财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将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核算标准。它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性内容,而不是仅限于按法律形式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才能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帮助其进行正确决策,真正做到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相统一的会计目标要求。而税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方面是用于防止偷税、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该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使税收的征管适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税法的立法目的与意图。换言之,该原则的运用也是依据税务会计目标的双重性,从维护纳税人利益和税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两个角度来协调税收征纳关系。
事实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法的法定原则是相悖的,但是为何税法仍然接受了这一原则,这主要是为了缩小税会之间的差异。随着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改革,税会差异正在逐步扩大,这将导致税收成本的提高,为了降低成本,缩小税会差异,接受部分财务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必然的。但是,为了保护税基和维护税法的法定原则,在税务会计中必须慎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税务会计中还能接受哪些财务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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