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29 浏览 :0次
1、因计量方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增值税的征收是以商品货物等为征收对象,进购一件商品,计量过程中,或涉及到抵扣款项与不抵扣款项,这都是根据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计算的。例如,进口一批衣物,进购价税合计11300元,其中进项税额是1300元,销售额是50000元,销项税额就是8500元,所以该商品增值税缴纳税额是7200元。所以进项税额是经过抵扣了的,缴纳的增值税就是7200而不是之前的1300元,也不是之后的8500元,所以这是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税务会计却是一笔一笔地记录,所以不存在抵扣款项的计量,但是最终结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统一的方式不同,并不影响业务的核算,最根本的差异就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计量方式不同,结果却统一化,这就是差异化中的统一化,这也验证了会计学上的辩证与统一。

2、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原则和顺序为,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比如猪肉的销售,甲肉铺的销售不含税的单价是10元,销售10000斤,其中销售额就是100000元,组成的销项税额就是17 000元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核算。但是,由于销售价格偏低,根据国家的税务政策,需要补增销项税的纳税款项,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是18.46元,所以要调增,销项税额应为18.46*10000*17%等于31382元,所以应补缴14382元。所以税务会计的核算,在此刻就显得很重要了,因为最后依据的纳税额是根据税务会计的计算所来的。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显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折扣款项是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不是同一张发票就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然后冲减产品收入,最后转入本年利润里。这里的处理就是财务会计跟税务会计的不同之处,财务会计就是要将其抵减,或者冲销税务的销售额的会计业务处理,而税务会计,就不需要这些步骤,因为纳税款项不变,只是抵扣的问题。比如说,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80000元给B,因为是长期合作的原因,A给B于7折优惠,同时A给B开具了一张发票,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均开具在一张发票上面,所以B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就可以抵扣这个折扣额之后再计算增值税,是用80000*70% *17%等于9520元。所以该处理环节,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上是存在差异的。
4、包装物押金
当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将包装物租借给对方,并且收取押金,其中这里的押金是在财务会计计算中,分开计量的话,将不会计进销项税额征税。但是如果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对方不能及时将包装物归还,这笔押金将会被财务会计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说是其他业务收入。但是对于税务会计来说,还是依旧的照样核算账目。相反的,若单独计价的话,就必须是要列入销售额中计算纳税价格。税务会计就是根据税法的要求执行来进行对于商品流通发生业务的核算,而财务会计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对一系列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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