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7-29 浏览 :0次
1、协调基础
税务会计是伴随着税收法规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税收法规完善而发展的一门独立的会计门类,它是为征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信息而进行的会计。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它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之外再另设一套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也不能脱离会计的专门技术方法,甚至在当前也没必要重新划分机构,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企业只需设置一套系统完整的凭证、帐薄和报表体系,平时只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旦需要时,再以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由此可见,税法必须借助于会计技术才能得以实施和发展。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税法使会计实务的处理更加规范化。税务与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内在联系。两者的联系可表述为: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计与税法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补充。

2、协调的对策
(1)加快构建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指导税会之间的协调可以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并借助于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将企业应纳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推进我国税务会计学科的发展。同时,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订和日常监管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二者的目标不同,所以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
(2)税务会计处理应尽量采用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如对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按照权责发生制记帐,不仅可以减少两会计的差异,也遵循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而且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3)税务会计也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对此征税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实际上类似此种没有现金流入的事项还有很多,如评估增值纳税、对外捐赠纳税等。税收制度减少类似规定,不但可以减少两制度的差异,还体现了税收合理征税原则。税务会计也应遵循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我国一直以来只重视实现了多少税收收入而不重视税收征税成本,以致我国税收征收成本远远高于国际水平。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中也需要贯彻重要性原则。如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
(4)制定税务会计准则。税务会计本身就是会计的分支,在税务会计还不能完全独立的情况下,为规范纳税调整事项并将纳税调整事项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内,确立纳税调整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应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一税务会计》,对可能涉及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事项进行明确归类,从而规避两制度的脱节所导致税务会计处理的缺位。具体措施是:①涉及流转税类应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尽量调整一致。应取消没有现金流入的纳税差异项目,如可以考虑取消“视同销售”行为的应税收入的确认;销售退回和发生坏帐应同时允许进行税务处理,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企业所得税应允许税前扣除,己缴纳的流转税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也应退回。②所得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事项也要尽量减少。经济决定税收,只有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税收才会获得一个长期稳定的税源。针对我国企业发展状况,应该尽量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尤其在所得税税制的规定上,应税收入的确认应尽量与会计制度一致,对应税费用应该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加大税收扣除,涵养税源,为企业发展留后劲。经过调整,基本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减轻我国内资企业税负,也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允许有些费用全部税前列支,如广告费、公益性捐赠和工资费用,因广告费的税前列支限制不利于企业新产品的推广,公益性捐赠的税前列支限制不利于社会公德的培养,工资费用定额扣除的规定存在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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