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7-29 浏览 :0次
(一)“两者”确认、计量差异协调的原则
一是遵循合理性原则。由于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制定目标、规范形式、核算原则等均存在差异,不能强求两者一致,应考虑“两者”协调及其协调是否合理。二是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协调应始终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三是实用性原则。即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两者”确认、计量差异的协调方法
1、建立财税协调机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税收法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定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部门代表组成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唔”,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2、建立、完善“两者”确认、计量差异的协调办法。当前,在财务报表中增加涉税信息披露。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费时费力。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比较少,披露不足,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可以考虑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一所得税》已经增加了与所得税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涉税信息披露的内容。比如,国家或地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该给予详细的披露;直接披露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额及其性质等。此外,可以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从长远看,构建独立于会计核算系统的纳税调整会计。
3、构建独立税务会计核算体系有两条实现途径:一是对企业所有经济事项按税务会计要素分类进行逐一、全面的核算,即一套原始凭证做两套账;二是仅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核算。基于“两者”分离的现状,后者通过构建新的核算体系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反映应是现实的选择。纳税调整会计科目与账户体系设计应充分反映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特点,满足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的需要,系统、简明、适用。总分类科目数量不宜过多。李峦松、许皓就纳税调整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们认为:可考虑设置“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扣除项目调整”、“收入项目调整”、“纳税调整”和“所有者权益调整”六个科目,根据这六个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分别设置账户,达到分类、连续记录会计要素增减变动的目的。企业根据“暂时性差异一所有者权益调整一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扣除项目调整”、“收入项目调整”期末余额全部结转到“纳税调整”科目,结转后无余额)的平衡关系编制纳税调整税务会计报告。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和提供税务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决策的信息。纳税调整税务会计报告的详细程度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需要对调整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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