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7-01 浏览 :0次
在税务会计中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是在财务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所得,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扣除的差异本文在此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差异予以说明。

1、利息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于所有的利息收入都一视同仁,计入利润总额中。
2、捐赠支出,捐赠支出在财务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将其全部确认为费用作为利润的扣除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研发费用,会计准则将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开发阶段只有在满足条件时才能资本化,计入成本而税法规定对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除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加扣当年研发费用的50%。
5、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在期末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一旦发现有减值的迹象,都要提取减值准备而所得税法中只有在减值实际发生时才予以承认另外,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中也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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