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6 浏览 :11次
根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特别关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新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还应关注一些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归入不征税收入
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标准扩大
保险企业的费用扣除视保险项目不同而定。财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巧%以内可以扣除;寿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在10%以内允许扣除;一般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期间扣除。
(三)广告宣传费对部分行业可增加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从2008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加速折旧期限不得随意更改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同时,对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既可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其中加速折旧法既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采取年数总和法。但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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