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7-09 浏览 :3次
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模式。这种模式以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各要素的确定不产生直接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实行两种会计合并的管理体制。这种模式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各要素的确定发生直接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这种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另外日本税务会计模式比较接近德法模式,但日本税法又规定,在计算税收时财务会计的收益可以进行调整,但那些项目可以调整,那些项目可以灵活处理,那些项目不可以调整,要遵循税法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它又具有英美模式的特点。因此日本模式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亦称混合模式。而荷兰,税法对财务会计没有影响。因此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截然分开的。
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我国,由于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创立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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