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17 浏览 :0次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有着显著区别,不征税收入是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国家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对应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农业科研类事业单位,涉及的免税收入主要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具体而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需要单位凭借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给外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同时没有转移相关技术、品种、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单纯提供服务的范畴,适用“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按6%征收增值税或者按3%简易征收。此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还有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对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或高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以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科技人员的个税负担。
免税收入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收入,增加了利润总额,但是在税法上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造成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在实务中,对于免税收入的部分,应当区别于单位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遵循“分开核算、分别反映”的原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照免税收入类别分别设置辅助账进行核算。以农业科研院所为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类收入,可以设置“技术转让/开发”、"5年以上技术/专利许可”、“自产自销农产品”、“其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等辅助分类账进行核算,每月结束后按照固定的分摊比例摊销管理费用金额,同时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避免后期造成补税风险。当收到该笔收入时,贷记“其他收入一技术转让/开发等-A项目”,支出时列入“其他费用技术转让/开发等-A项目”,每季度结束后,可以直接根据会计账上每个辅助分类项的收支金额填报税务申报表。
免税收入带来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是在确认收入环节开具了免税发票,不用征收增值税;另一方面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体现在报表的“所得税费用”科目金额小于按照会计利润直接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加了累计盈余,真实反映了免税收入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税务申报遵循税法法规,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需求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两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确保准确核算相关收入、费用的同时,合理合规开展税务申报,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又精准进行税务申报、规避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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