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2-01 浏览 :6次
BR集团财务共享中心构建了标准化的财务处理流程,从最初的业务部到资金中心,再到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各个环节虽有关联但并不紧密,仅依靠书面文件或电子数据进行层级审核。但税务事项的处理不能仅依赖于书面材料,因为很多税务决策需要综合考量,例如判断一张发票是否合规,就需要考虑发票的内容、税率、用途以及相关的业务合同等多个方面。这不仅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审核,还需要对整个业务流程有深入的了解。然而,在BR集团财务共享中心的实际运作中,发票的收取和审核流程往往只由发票组的经办人员负责,这些人员主要负责发票的流转工作。由于发票涉及成本核算、费用报销等多个环节,发票的审核应由发起环节的经办人负责。然而,由于大多数经办人员并不具备相关税务知识,他们难以对发票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因此往往将风险识别工作交由发票组的经办人员来完成,面对多渠道多业态的大批量发票,经办人员的审核难免流于形式。(例如:编号A12财务共享中心审核员在访谈时说到:“财务共享中心税务风险方面的检查多是对发票内容上的合规性进行检查,至于其他方面的检查也看不过来,流转到我这的票实在太多了,没法逐一对票据和业务流程进行核实。”)因此,发票传递之初由经办部门进行初步审核非常有必要,但集团目前并未考虑此环节,导致发票事项的税务风险增加。

税务事项的处理上应区分可标准化操作的事项和不可标准化操作的事项两大类。可标准化操作的事项包括发票开具、发票认证抵扣、纳税申报等环节。不可标准化操作的事项例如应税收入时限的确认,从会计角度分析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收入的确认存在先后顺序,分别根据税票开具的时间、收取款项的时间、合同签订的收款时间、业务实际完成的时间先后,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从而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二者虽有关联但也有很大不同,由于各业态经营模式的差异,导致业务发生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采用统一模板进行标准化操作。针对此项不可标准化操作的事项,在BR集团财务共享中心最初设计操作流程时,将收入核算的职责分配给了收入与成本模块。而收入与成本模块的业务操作人员多为会计核算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在未经税务管理人员审核的情况下,对于应税收入的判断不够准确,导致纳税申报数据时常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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