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3 浏览 :0次
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往往会给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与矛盾日趋增多,而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这就造成了许多会计理论与实务上的问题。

(一)引起税源流失,给征收工作带来难度
由于税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而税务制度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全额确认为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加上征收机关人力所限,很难对企业进行全面稽查,即使查出问题,也由于口径不一造成征纳双方纠纷而难以仲裁。
(二)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会计与国际接轨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但根据现行税法,企业因执行现行会计制度而形成的会计数据需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范围之广、内容和项目之多、操作难度之大均是前所未有的。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要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收制度允许的折旧方法,因而既要调增所得税,又要调减所得税;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三种情况进行调整:以非货币性交易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总之,当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规定不一致时,均需要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分离越多,调整项目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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