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1 浏览 :1次
长期以来,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企业大都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管理模式。在当时的形势下,这种会计模式有利于国家对企业实施全面、综合的管理;有利于计算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为监督企业上缴利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和便利;也有利于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行。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具有统一性、政策性和强制性,它严格规范了企业的会计行为,在当时的核算水平和核算条件下,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一度发挥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今天,过去的那种税利不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模式所固有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调整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税法与会计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异。首先,国有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贯彻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传统财会制度中的某些规定过细、过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中包含有税法的基本要求,我国税法在对企业费用的扣减上有其特殊的规定和要求,但站在企业会计管理的角度,它就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其次,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多样化,对于大多数使用者来说,根据税法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且从企业的角度看,按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向外提供财务报告,将企业的成本费用信息暴露无遗,可能给企业招致经营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再次,由于市场取代政府成为资源配置主体,计划价格及相应的统购统销制度不复存在,企业的生存环境变得复杂起来,财务会计必须反映其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样就有可能与税法产生冲突。显然,将税务会计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势在必行。
建立和发展税务会计,有其必然性,表现在:一是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税法的严肃性受到会计制度变更的影响,因为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无需经过立法程序,纳税义务人及其主管部门虽然无权变更税法,但可以通过变更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来影响纳税。因此,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依法、准确纳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二是健全会计核算的必然要求。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会计的方法和程序免受税制频繁变动的影响,保持会计制度的相对稳定,使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税务会计则以国家税收法制为调整、核算依据,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学科体系更加科学和规范。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分离后的税务会计,在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方面,能更好地反映税收制度的具体规定,满足税务方面信息的特殊需要。同时,分离后的财务会计在不受税法约束的情况下更能体现会计管理的职能,对某些经济业务可以作出较为灵活的处理,更加突出了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地位,体现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基本要求。此外,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扩大和加入WTO,我国接受外国投资和在境外投资规模将越来越大,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做到既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又符合国际惯例,税务会计的独立成科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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