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1 浏览 :0次
持“统一论”的同志认为:从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看,并不存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现实必要性,在今后的改革中应进一步地搞好会计政策、财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的差异,将税基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 ”统一论”的主要论据是:

1、从各国实践看,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中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政策与税法同出一个“口子”,它们之间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的差异程度,在我国这种差异较少而且是可以控制的,不要人为地扩大这种差异,让税法认可财务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适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也是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明智之举。
3.税法与会计核算原则是不同,但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比如,关于长期合同收益确认,税法强制执行的是完工百分法而不是完工合同法。
4、不应把西方国家企业在会计政策上的自由度作为我们的样板,而忽视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差异和现状。
5、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应权衡成本与效益,两者的分离必然带来不小的“操作成本”,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可能是得不偿失。
6,“分离论”者总是回避我国现实存在的财务制度体系,《企业财务通则》应当作为中国经济法规体系的特色予以保留、完善。我国有了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可以和会计制度、税法相协调,使会计和税收的核算趋于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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