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19 浏览 :1次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
自从我国实施增值税计税制度后,我国建筑企业的税率已经调整到了11%,这一税率与之前营业税计税的建筑企业税率相比,足足高出了八个百分点。在这种形势下,不仅建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率增加了,同时这两种计税的依据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采用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进行计税,可以利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负担。与其他企业相比,建筑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较多,因此其可以进行抵扣的项目也比较多,例如,建筑企业各个施工项目中的建筑材料与钢筋等。

在这一过程中,建筑企业要格外注意与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问题,目前,进项税额抵扣顺利完成的基础与主要依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但从建筑企业长期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内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其严重地影响着建筑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首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其人工成木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但由于建筑企业的员工数量较为庞大,人工成木在总成木中占到了20%,且属于一种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就会大大增加建筑企业内部的税负。其次,建筑企业在购进施工材料与设备的过程中,由于部分供应商的经营规模较小,因此就无法顺利地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在后续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实现进项税额抵扣。最后,由于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的复杂性,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中标下浮以及层层转包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就无法确保进项税额抵扣的顺利进行。
(二)异地预缴税款问题
建筑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异地预缴税款的缴纳,首先就要看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我国有政策没有对其进行预缴的规定。“营改增”税收政策正式实施后,对建筑服务预缴规定作专门发文的第一税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新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就已经进行了明确。由于建筑行业与房地产行业之间具有联系较为紧密,具有较高的相通性,因此其前期投入较大,后期工期较长,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若根据其他增值税纳税人一样进行增值税缴纳处理,就会产生两大方面的难题:一方面就是增值税入库不均匀,这会对建筑企业的财政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就是建筑企业后期应纳税额集中体现,可能会出现欠税情况,大大增加税收流失的风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包括其他的跨省、自治区的情形,即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这9个区域之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的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按预收款就地预缴增值税。
(三)分包款差额扣除问题
建筑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由于其能够将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连接起来,因此其整体的分包款差额扣除工作就具备较强的复杂性。建筑企业在分包款差额扣除方面,主要会出现的问题就是整个纳税环节就会出现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大于已征税款的现象,从而造成税负不均。在建筑工程项目转包的过程中,即使取得了相关分包发票也不得差额扣除,转包就是把工程承揽以后整体转包给其他建筑总包施工,但不履行总承包义务,或者将工程全部直接以分包的名义分包出去。针对这种情况,建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允许分包,分包比例基木不得超过50%,为此,如果出现违法转包,取得分包发票也不得差额扣除。建筑企业可以把劳务分包分包给个人,但是个人只能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由于此类发票不属于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的分包发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将工程的专业分包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所取得的分包发票也不允许差额扣除。根据我国财税2016年36号文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必须履行预交义务,总包方必须履行在异地预交增值税的义务否则不允许差额扣除,因此总包方也必须要求分包方执行这一要求,要求分包提供分包发票原件的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对方的发票专用章或者公章留存备查。取得的分包发票必须按财税2016年17号文有关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新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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